编号: XX
智利共和国
内政部
外国人以及移民事务部
永久居留证明
在此证明,根据在XX年XX月XX日签发第XX号处理结果书,批准给予永久居留,给予以下人士:
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身份证号:XXXX
宝拉·阿吉雷拉·莫利纳
永久居留及入籍管理处
内政部
外国人以及移民事务部
签发日期:XX年XX月XX日 外国人以及移民事务部负责人签发
重要的规定
1. 在永久居留有效期期间,持该居留证的外国人士可以在我国从事任何合法的活动,以及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任何的限制的活动(外国人管理法第80条款的规定)
2. 如果持证人持续一年时间不在智利居住,该永久居留就会自动取消.但如果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证明持证人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持续一年时间不在智利居住,则可以在上述时间之后的60天之内,提出申请延期一年的居留许可.这样的申请要到智利驻所在国的领事部去申请.
3.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最多给予四次永久居留的延期,只要在每一次延期到期之前提出申请即可(外国人管理法第84条款的规定).
4. 如果本证件丢失或者找不到了,可以向省政府或者内政部属下的外国人以及移民事务部申请一份补发本.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智利领事部门申请一份补发本.当事人要向上述机构陈述证件丢失的事实,并依照外国人管理法第85条款的规定来进行补办.
领事部所签发的居留延期,必须要在背面盖上印章(领事部专用章)